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職責調整
(一)將組織、指導、協調、檢查、督促和考核全市出租屋管理的職責劃給市綜治辦。
(二)強化服務職責,加強審核把關、輔助決策、跟蹤調研、督促落實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政府和市府辦公廳的文電處理工作,草擬、審核、印發以市政府及市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文件。
(二)負責市政府大型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安排,指導、協調、督促市政府全市性會議(活動)會務工作。
(三)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為市政府領導同志提供決策參考。
(四)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處理需由市政府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協調、督促相關應急管理工作。
(五)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及政協提案。
(六)搜集報送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領導同志參閱的信息資料;指導、考核市政府系統的政務信息工作;組織、協調市政府工作部門和新聞單位宣傳報道市政府重大工作措施和市政府領導同志的重要政務活動。
(七)檢查、督促市政府各項決議、決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的貫徹執行情況。
(八)組織擬訂口岸建設規劃;負責口岸綜合管理和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共建文明口岸活動;指導區、縣級市口岸工作。
(九)負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政務公開工作。
(十)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中央駐穗單位、駐軍等關系,對有關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十一)負責全市小汽車的定編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監督市政府有關部門各項經費。
(十三)負責管理市政府大院,承擔安全保衛和行政事務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酒類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推動建立落實食品藥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落實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負責食品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參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專項治理和綜合檢查。參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等相關工作。
(三)監督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化妝品相關標準的執行,負責對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相關質量管理規范。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核發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
(四)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特殊藥品(以下簡稱特殊藥品)和中藥材專業市場的中藥材質量,監督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使用,承擔廣州口岸藥品進口備案工作。
(五)負責制定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督查跨區域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組織開展相關產品抽樣檢驗工作。建立和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咨詢、投訴、舉報制度并組織實施,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六)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市有關部門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七)負責推進食品藥品誠信體系建設。制定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指導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檢驗檢測和審評認證機構的業務工作。
(八)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發布相關日常監督檢查信息。承擔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的審查工作。
(九)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十)指導、監督各區(縣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城市總體發展戰略,配合省政府編制和協調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并進行監測評估,銜接、平衡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負責監測分析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調控政策建議。
負責匯總分析全市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擬訂財政、金融和土地等政策,牽頭擬訂產業用地指南、標準,負責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的籌措、計劃安排和監督管理,提出投融資政策并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擬訂和落實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組織、協調行業協會、商會的改革發展。
承擔規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市政府安排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組織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政府投資和重點建設項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核準、審核、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安排市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和市本級基本建設統籌資金及其他有關市本級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組織編制下達市級財政性投資年度計劃;負責本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審查、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批;發布投資信息,研究制訂引導民間投資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負責管理全市外債;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綜合協調推進重大建設項目建設;按規定權限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指導、監督公共資源交易工作。
統籌協調全市產業發展,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組織擬訂產業發展的戰略、總體規劃、重點產業規劃和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產業重大建設項目建設,統籌現代產業體系建設;牽頭推進城鄉產業布局一體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制造業發展,統籌總體布局;組織擬訂自主創新能力建設、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組織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統籌服務業發展,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現代服務業中心建設。
牽頭協調全市《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組織實施工作,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區域合作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城市功能區發展;承擔市對口支援新疆及幫扶我省貧困地區的有關工作。
承擔全市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節的責任,提出擴大消費和促進貿易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劃并監督執行,擬訂重要物資儲備計劃,指導、監督重要商品儲備工作。
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組織擬訂人口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統籌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牽頭組織實施人口調控,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
負責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全市基礎設施發展戰略、規劃,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銜接平衡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承擔軌道交通規劃發展工作職責。
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承擔全市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相關規劃和政策,牽頭組織實施低碳城市建設。
統籌全市能源發展,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落實節能減排、監察工作,銜接能源總量平衡,保障能源安全,協調能源產業的發展,開展能源對外合作。
承擔全市糧食調控職責,牽頭組織實施糧食流通市場監管,負責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推進糧食市場體系和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統籌儲備糧管理和軍糧供應管理;參與糧食風險基金的運作和監督。
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并組織實施,管理國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相關價格公共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廣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煤炭經營資格初審。
2.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無線電頻率、臺(站)設置使用審批(5W以下對講機)委托下放給區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2.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劃轉的職責。
將原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內貿易管理以外的職責、原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的信息化管理有關職責整合劃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
(四)增加的職責。
增加監控化學品用戶審核與備案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加強工業與信息化的融合與創新,加強大數據研究、規劃和應用,加強企業情況綜合、大型骨干企業培育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業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全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軍民融合發展。
(二)擬定并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領域的發展規劃、計劃及有關產業政策;組織擬定相關產業技術規范和標準并實施;指導工業企業加強質量管理,組織實施名牌帶動戰略,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三)監測分析工業、信息化領域運行態勢并做好相關信息發布,負責牽頭解決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協調全市煤炭、電力、成品油等供應;負責工業、信息化領域的應急管理和產業安全有關工作。
(四)執行有關固定資產投資政策,編制并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領域企業技術改造等專項資金投資計劃,按規定程序辦理需審批、核準、備案的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投資項目,提出促進工業、信息化領域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的措施和意見。
(五)指導工業、信息化領域的技術進步、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負責牽頭推進智能制造業發展;負責推動工業、信息化領域的生產性服務業發展。
(六)擬定并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領域的能源節約、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清潔生產的專項規劃及政策措施;組織協調以節能降耗為主要內容的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推動循環經濟系統工程建設;組織協調節能環保產業發展。
(七)擬定并組織實施工業、信息產業園區的規劃建設和政策措施;指導相關產業集聚集約發展,調整優化產業布局;承擔工業、信息產業園區提質發展、擴能增效工作;研究、協調工業、信息產業園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八)負責牽頭做好培育大型骨干企業工作;負責中小微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宏觀指導和服務;組織擬定促進中小微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九)負責牽頭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工作,組織指導經濟社會領域的信息化應用;推進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的普及應用;推進智慧城市建設;負責綜合匯總全市信息系統年度投資計劃,審核市政府投資的信息化項目。
(十)負責統籌全市信息化基礎設施(含電子政務網絡、信息資源共享交換體系、信息資源公開服務體系、基礎信息資源庫、政務信息資源數據中心等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通信管線、站點、公共通信網規劃;推進服務信息網絡的資源共享和互聯互通;協調推進國家、省、市重點信息化工程。
(十一)負責信息安全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組織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和網絡信任體系建設;協調政府部門、重點部門做好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絡的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配置和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臺(站);負責組織本市轄區內的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工作,組織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十三)擬定并組織實施軍民結合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按管理權限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大數據研究、規劃和應用;指導和協調工業、信息化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本市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軍事訓練的組織指導。
(三)加強教育宏觀指導和規劃,以建設區域文化教育中心城市為定位,加快教育現代化建設,增強教育核心競爭力,構建體現教育公平、各級各類教育協調健康發展、與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建設相適應的教育發展格局。
(四)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的規劃、統籌和指導,加強教師教育工作,提高師資隊伍的整體素質。
(五)加強對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六)加強教育督導工作,充分發揮教育督導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的保障、激勵和監督作用。
廣州市教育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戰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布局結構調整,負責教育事業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市級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檢查區、縣級市教育財政撥款的投入、執行和使用情況;指導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市教育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對局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四)負責學前教育、基礎教育(含特殊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事業與發展的統籌管理工作;指導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辦學體制、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指導學校進行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指導本市成人文化教育、社區教育、職工教育和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工作;指導本市教育招生考試工作。
(五)規劃、指導和協調教育系統的科研、科普工作;組織、指導教研機構和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組織、指導市屬高校的重點學科及科研創新平臺建設,指導產學研結合和相關科技產業工作;指導學校開展獎學、助學和勤工儉學工作;指導學校后勤工作和校辦產業工作。
(六)負責督政、督學工作,承擔教育執法的相關工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以及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評估和監督,對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進行檢查、監測。
(七)規劃、協調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導學校電化教育、教育技術裝備、實驗室和圖書館建設,組織指導教材和教學用書及資料的選用工作,負責教育系統政府采購的監管工作。
(八)指導學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團隊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和宣傳工作;組織、指導本市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指導學校的安全、穩定和保衛工作。
(九)參與擬訂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和計劃,指導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業工作。
(十)負責本市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校長、教師、教育行政干部和專家隊伍建設工作,規劃、指導教師的培養培訓工作,推進學校人事制度改革。
(十一)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管理各級各類民辦教育,規范民辦教育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十二)指導、管理教育系統與國際和港、澳、臺地區的教育交流與合作辦學;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文字規范工作。
(十三)賦予市教育局黨委負責本系統的黨建、統戰和干部管理工作職責。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教育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科技創新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市科技創新發展重大布局、優先領域政策性建議,編制和實施全市中長期科技創新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牽頭組織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共性技術攻關。
(三)承擔推進全市創新體系建設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編制全市創新體系建設規劃,擬訂促進科技創新的政策措施;制定科研條件保障規劃并提出相關政策,推進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科技重大專項,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對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調整提出建議。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其產業化政策,指導高新技術產業化及應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監測分析高新技術產業運行態勢并預測預警;指導和協調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設;負責對創新示范(試驗)區各園區的統籌協調工作;參與推動相關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
(六)牽頭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組織實施重大產學研協同創新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組織指導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示范和轉化工作;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負責廣州校地協同創新聯盟辦公室工作。
(七)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科技進步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培育發展新型研發機構;推進民營科技工作。
(九)擬訂科技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的指導和監督管理;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負責科技評估管理以及統計管理,建立科研信用體系;協調全市科普工作,擬訂科普工作規劃和政策,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十)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創新投入及優化資源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議,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開展經費使用監督。
(十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研究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會同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政策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管理市優秀科技人才。
(十二)擬訂科技創新交流與合作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政府間及有關國際組織間的科技創新合作項目,承辦涉港澳臺地區的科技創新合作與交流事項。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
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 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簡稱市民族宗教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管理城市民族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關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防范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系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系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會維穩工作,保障少數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宗教領域的和諧穩定。
(四)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議定本市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教育等專項規劃,組織協調本市涉及民族因素的文化、體育等活動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正常宗教活動。
(五)指導本市民族、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民族、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民族、宗教團體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教育,辦理民族、宗教團體需政府幫助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六)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宗教團體開展對外友好交往。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教育、選拔和使用工作,幫助宗教團體做好宗教人士的培養教育工作。
(八)指導區、縣級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組織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建立和落實基層民族、宗教工作責任制。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民族宗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工作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中央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二)統一領導指揮全市公安工作;掌握、分析、預測全市社會治安狀況,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工作;為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對策。
(三)負責全市公安人民警察隊伍的統一管理,具體組織實施公安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訓和公安宣傳工作,按規定權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
(四)指導、檢查、督促本市各級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組織實施紀檢、監察和督察工作。
(五)指導本市各級公安機關對刑事、治安案件的偵查工作;依法進行治安管理工作,維持社會治安秩序;組織協調偵查、處置重大案件、重大事件。
(六)負責出入境管理和外國人在廣州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七)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以及機動車、駕駛員管理工作。
(八)負責戶口和居民身份證的管理工作。
(九)指導、協調本市交通、林業等部門的公安業務工作;指導、監督機關、團體、事企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負責對保安行業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十)依法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消防建設規劃和工程的審查、驗收工作;組織、實施滅火救災、搶險救援工作。
(十一)負責預審工作和看守所、拘留所等場所的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來穗的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省、市主要領導和知名人士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三)組織公安科研工作;規劃公安通信、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消防技術建設;為全市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通信、后勤、裝備等服務。
廣州市民政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民政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含地市級異地商會,下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三)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工作;承擔追認烈士、傷殘撫恤對象的殘疾等級評定的審核報批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四)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軍隊落實政策人員、復員干部、退役士兵、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軍供站、軍休所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組織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災情;負責救災捐贈管理工作,接收、管理和分配市本級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七)負責全市街(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負責地名標志設置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地名使用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地名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九)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牽頭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十二)按權限負責我市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計劃財務工作,承擔民政事業費和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發放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司法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參與制訂法學教育發展規劃和參與擬訂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業務培訓規劃及組織實施工作的職責。
(三)增加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監督、管理市屬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罪犯改造等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指導、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和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指導、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社區戒毒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
(三)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依法負責律師、公證相關管理工作。
(四)指導、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六)組織開展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司法行政對外交流工作。
(七)監督、管理市屬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罪犯改造等工作。
(八)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受省司法廳委托對全市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十)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有關防范和處理邪教問題的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警用車輛及服裝等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工作。
(十二)指導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和警銜評授工作,協助管理區、縣級市司法局領導干部。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財政、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財政、政府采購、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資產評估、財務會計、政府債務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參與起草有關稅收法規和規章草案。
(二)擬訂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制定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政府調節、綜合平衡社會財力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建議;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三)承擔市級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級財政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和市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復市級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擬訂市對區(縣級市)財政管理體制并組織實施。
(四)制定全市財政和預算收入計劃,監督管理各項財政收入;負責市級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監督管理“收支兩條線”工作;依法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彩票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市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監督全市財政國庫管理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擬訂和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制度,監督管理政府采購工作。
(六)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負責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負責市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表及公共資源統計分析評價工作。
(七)負責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擬訂重要物資儲備的財政政策;編制市級社會保障資金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監管社會保險資金;監督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使用,參與監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
(八)參與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項目安排研究,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對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項目實施財務監管,參與工程造價管理;負責向有關單位委派財務監督管理人員;負責農村財務、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九)擬訂和執行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防范財政風險;負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
(十)承擔綜合治稅工作,監督檢查財稅法律法規、財會制度和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查處違反財經法紀行為;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會計工作,依法指導和監督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業務。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和職業培訓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考核鑒定機構和就業訓練機構的管理,牽頭擬訂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并組織實施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關于境外人員到本市就業的管理政策,牽頭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并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本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負責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完善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體系。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總體平衡。
(六)牽頭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
(八)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博士后的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評價和培養的相關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交流合作和外國專家的管理。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的編制與下達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定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及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測繪勘察和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擬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開展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的研究和組織編制,參與制定區域性發展規劃、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
(三)組織編制、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初審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保護、利用、開發、儲備、整理、復墾的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實施土地用途管制。
(四)負責組織編制和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負責有關規劃審查報批、已批準規劃的報備工作;負責組織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和綜合交通規劃的編制管理工作,參與交通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五)統籌全市村莊規劃管理工作,審批村莊布點規劃,負責全市村莊規劃審查,指導全市村莊規劃編制。
(六)負責全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筑保護規劃工作。
(七)負責組織編制全市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景觀風貌規劃,負責重要景觀地區、城市景觀項目的規劃管理。
(八)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規范土地市場秩序,負責土地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年度計劃;擬訂地價政策和標準;負責統籌全市土地儲備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征收、劃撥、出讓、收回等工作,計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承擔上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和批后實施工作;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和臨時使用土地審批,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負責監督管理國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等流轉行為。
(九)組織擬訂地籍管理規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十)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規劃;負責礦業權市場的建設、完善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環境復原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和探礦權、采礦權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環境的調查和監督管理;負責地面沉降的監測、防治以及礦泉水、地下水、地熱資源開采的監測和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工作規劃、計劃,制定測繪技術標準;負責全市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基礎測繪等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勘察測量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統籌實施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等管理制度。
(十四)負責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監督工作;組織擬訂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擬訂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負責建立不動產登記簿的共享利用機制;負責建設不動產統一登記信息平臺。
(十五)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情況;糾正或者撤銷違反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法律、法規以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政行為;依法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指導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
(十六)負責統籌全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的信息化工作;負責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負責本系統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土地、礦產、測繪勘察、城鄉規劃的行業管理和資質管理。
(十八)負責各類城建檔案及不動產登記簿歸集建檔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簡稱:廣州市環保局)是廣州市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域實施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的職能機構,其前身是成立于1973年的廣州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辦公室。隨著環境保護工作日益緊迫和加強,廣州市環保局的職能有了相應調整,現執行廣州市人民政府賦予的以下職能和職責: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將組織和實施對環保產品制造質量監督職能交給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環保局協助有關工作。
(二)轉變的職能
將環境科技成果和實用技術的評估、篩選等技術性工作交給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承擔。
(三)增加的職能
1、對區、縣級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提出意見。
2、開展環境質量預測,向社會發布環境質量日報和預報。
3、輻射環境、生態環境保護,流動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四)清理行政審批事項
1、保留審批的事項:(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2)排污許可證;(3)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4)危險廢物轉移。
2、保留核準的事項:(1)排污申報登記;(2)環保治理設施暫停運行或拆除;(3)危險廢物經營上崗資格;(4)建筑工地噪聲許可。
3、保留審核的事項:(1)進口廢舊物再利用;(2)固體廢物跨市(省)轉移;(3)環境工程設計、施工資質(丙級);(4)在用機動車排氣年度檢測;(5)從事固體廢物收集、儲存處置的經營活動(新增加事項);(6)開發利用已關閉、閑置、拆除的固體廢物填埋或者焚燒場(新增加事項)。
4、合并的事項:“排污口規范化”合并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
5、取消的事項:(1)食品加工業、餐飲業廢油脂經營資質證;(2)電鍍廠申領電鍍準產證;(3)環境保護工業產品質量認可;(4)綠色產品認證;(5)廣州市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6)環境保護咨詢業務單位資質。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市環保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我市的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和標準并組織檢查實施。
(二)組織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負責對國家、省和市政府確定的我市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規劃實施監督;參與編制本市可持續發展綱要。
(三)負責監督管理廣州地區水體、大氣、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等點源、面源污染及流動污染源(機動車、船、航空器)的污染防治工作,調查處理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四)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組織監督對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范區(村、鎮、場)建設。
(五)受市政府委托編制環境保護任期目標,并協調、指導各區、縣級市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六)受市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組織環境影響評價;貫徹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污染防治“三同時”制度。
(七)組織、檢查、指導排污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協同有關部門編制市級保護資金預算,并監督管理市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
(八)負責擬訂并監督實施環境保護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推廣應用技術示范工程;負責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上、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工作及組織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負責環境監理、監測、統計、信息管理等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及信息系統;組織環境質量指數預測預報;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十)受省環保部門委托,負責廣州地區核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負責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的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
(十一)負責管理局直屬單位;負責對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業務領導;協助區、縣級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干部。
(十二)組織、指導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相關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并監督執行;指導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
2、組織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體系;擬訂住房保障準入標準和保障標準、保障性住房租售價格標準;組織落實住房保障任務,會同相關部門落實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務;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住房保障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設計劃和住房保障分配計劃;參與編制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儲備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監督全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3、負責房地產開發行業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房地產市場調控、監管政策;負責房屋交易、租賃、評估、中介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及后續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評估、中介行業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參與研究制定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措施;配合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負責房屋權屬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屋測繪管理工作;負責房屋使用和維護(含安全鑒定、棚戶區改造、農村泥磚房改造、應急搶險、白蟻防治等)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既有建構筑物的外立面安全監管;統籌和規范政府公房管理,負責直管房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5、負責全市物業管理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核許可及后續監督管理;組織推廣物業服務示范項目;指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
6、組織城鄉建設項目儲備庫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城鄉建設項目方案論證比選;統籌編制和審查城建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7、參與提出年度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安排總盤子;組織編制城鄉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并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和維護項目資金使用及投資控制管理;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的監督管理;組織建設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8、承擔城市道路、公共建筑項目及市政設施建設(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擴建工程),并監督竣工驗收的責任;綜合協調市政府指定范圍的航空、鐵路、電力基礎設施建設;負責重點公共建設項目建設的協調和督辦工作;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地下管線綜合管理,加強對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會同應急部門制定應急避護場所建設規范、定期對應急避護場所進行動態檢查維護及安全性評估;承擔市城建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9、承擔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相關公共場地)路政管理(不含對污染、損壞、擅自占用和開挖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關公共場地的行政處罰);負責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承擔由市本級負責的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城市道路附屬設施(車行隔離欄、人行護欄除外)、交通設施(交通信號燈、誘導屏、交通監控設施除外)的監督管理;負責城鄉照明工作。
10、負責規范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促進城鄉建設統籌發展;統籌指導農村中心鎮和重點鎮建設;統籌市投資的村鎮建設計劃安排;統籌推進市名鎮名村、美麗鄉村和宜居示范村鎮建設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工作;負責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
11、負責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和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
12、負責建筑業企業、工程質量檢測等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建筑裝飾裝修、預拌混凝土、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檢測等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從業資格和建筑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的監督管理。
13、負責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及施工許可管理;負責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措施,并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參與防洪工作。
14、負責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設中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新型墻體材料、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及混凝土構件的工程應用工作。
15、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監督管理;制定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市場和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含概算)審查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工作。
16、負責推進建設行業科技進步和綠色節能工作;組織擬訂建設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建設行業科技與標準化工作;負責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監督管理;推進建筑垃圾循環利用。
17、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統計工作;負責行業統計工作;指導監督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指導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18、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市公路管理局)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擬訂交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物流業具體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交通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2.負責涉及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參與本市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有關交通規劃研究,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3.負責道路運輸、道路運輸服務業、公共汽車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輪渡、停車場、汽車租賃、物流業的監督管理和公路路政管理,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組織制定相關政策、運營規范并監督實施,監督執行相關準入制度、技術標準,組織實施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4.負責組織實施公路建設;負責公路養護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承擔由市本級負責的公路養護維修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道路運輸站(場)的監督管理。
5.牽頭組織全市道路交通暢通保障工作,建立大中型城建項目及配套設施交通影響評估制度并組織審查。
6.組織擬訂近期交通建設規劃并協調組織實施;統籌協調交通運輸網絡建設,組織指導道路運輸站(場)、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7.依權限對交通基本建設資金進行監督管理,統籌編制有關市政公用設施維護計劃、交通改善工程資金計劃并監督實施,按上級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統籌編報公路運輸樞紐、港航設施建設等有關項目交通運輸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參與編制交通年度建設計劃,協調或參與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
8.負責公路、城市道路收費管理及聯網收費的組織協調和監管工作,負責有關交通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招標投標的組織協調和監管,參與擬訂交通行業相關收費標準并監督實施。
9.負責組織協調廣州地區多種運輸方式的銜接,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重大節假日期間的旅客運輸,承擔鐵路、民航、港口、郵政等綜合運輸的協調工作。
10.組織協調制定全市交通行業科技政策、重大科技項目開發、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交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參與交通行業無線電通信管理的相關工作,牽頭協調廣州電子口岸建設工作。
11.負責全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和應急管理,參與調查處理交通行業重特大安全事故,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12.負責本市中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工作。
13.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廣州地區交通戰備工作。
14.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交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水務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職責交給區、縣級市政府;將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職責,以及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職責交給市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三)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農村通水、改水管理的職責,以及原市建設委員會城市供水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制定、審核及資金管理等職責。
(四)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統籌城區、農村水務建設和管理。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審核供水建設等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有關水務的論證工作。
(三)統一管理本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制定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調度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計劃用水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保障城鄉供水安全;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工作;發布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本市供水行業管理。組織實施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監督全市供水行業的服務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農村通水、改水管理;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市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管理。組織實施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制度;負責排水許可管理;監督排水行業的服務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指導農村污水處理工作;負責排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市河道、湖泊、水庫、堤防(包括河涌、人工水道、人工湖),并組織指導整治;負責江河、湖泊、水庫及排水(污)管網水量、水質的監測;審定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區劃分,監督本市水環境治理規劃的實施。
(七)負責本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及有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協調部門之間和區、縣級市之間的水事糾紛。
(八)負責水務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省水務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務工程的規程、規范,起草地方水務工程建設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務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區、縣級市的重要水務工程;負責組織和協調城市建設中涉及水務設施的配套工作;負責水務工程建設和運行的質量與安全監管工作。
(九)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管理;負責本市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
(十)負責編制水務年度建設資金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市本級水務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水務行業多種經營,研究提出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政策、措施;指導、監督水務投融資。
(十一)負責本市水務科技和水務信息化工作,開展水務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主管防汛防旱防風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防洪搶險和防低溫冰凍工作。
(十三)負責本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協調本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農業局(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
市海洋與漁業局、市畜牧獸醫局)
(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有關農業農村工作及海洋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議;綜合管理與統籌協調全市“三農”工作,統籌城鄉發展工作,協調指導新農村建設和農村體制改革。
(二)擬訂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有關產業(以下統稱農業)和農村經濟及海洋事業發展政策、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參與制定相關涉農政策。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承包糾紛仲裁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四)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生豬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實施農業標準化、規?;a;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有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規劃并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價及信息發布的責任;承擔規范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擬訂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承擔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
(六)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和農產品進出口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七)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責任。依法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八)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水產苗種、肥料、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動物防疫條件的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漁船、漁機、漁網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機械安全和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動物重大疫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與防控。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監測、普查,負責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的有關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十)負責畜禽屠宰監管職責。
(十一)承擔農業救災復產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負責農業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二)制定農業科技、農技推廣的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范和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四)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主管的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并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指導發展節水農業;指導和監督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工作,維護國家海洋和漁業權益,管理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
(十五)制定并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依法管理外來物種。
(十六)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會同有關部門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辦農業和海洋管理涉外事務,指導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林業局的職責、原市市政園林局城市綠化和公園管理的職責、原市建設委員會城市園林建設資金籌措和計劃分配等職責整合劃入市林業和園林局。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優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四)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林業產業發展,依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職責;加強推進花卉產業發展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林業和園林綠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制定全市林業和園林綠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專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工作;協助開展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指導區、縣級市林業和園林綠化工作。
(二)負責提出林業和園林綠化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編制部門預算并組織實施;承擔林業和園林綠化建設資金籌措、計劃分配;依法監管林業和園林綠化建設資金及其他有關資金;參與編制政策性森林保險、森林專項貸款計劃;指導和監督本系統的財務、統計、審計工作。
(三)負責全市林業和園林綠化生態建設;組織、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營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及各類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工作;組織城鄉一體化綠地系統建設;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園林綠化工程;負責城市道路綠化帶、綠化節點的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各類商品林的培育及林業和園林綠化基地的建設;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四)負責全市園林綠化和森林資源管理;負責林業和園林綠化各項行政許可事項的核準、審批和后續監管工作;組織編制森林采伐限額并監督執行;負責林權登記管理;負責林業和園林綠化的保護和監督檢查;負責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負責園林綠化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園林綠化和森林資源的調查評估、動態監測、統計分析。
(五)負責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區等行業管理,制定分級管理標準和規范并組織實施;指導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六)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濕地保護工作;組織擬訂濕地規劃,組織指導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紅樹林資源以及灘涂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等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對陸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和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指導和監督林木、綠地等有害生物的監測、檢疫和防治工作。
(八)負責推進林業改革和維護林農合法權益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協調林權爭議調處工作;指導林場、苗圃場的建設和管理。
(九)組織協調和指導林業、園林花卉產業發展;擬訂林業、園林花卉產業發展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林業、園林花卉基地的建設和綜合開發,發展林業和園林生態旅游,推進花卉產業發展;規范林業和園林綠化市場的管理,培育和扶持林業、園林綠化龍頭企業發展。
(十)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林業和園林綠化行政執法工作及相關違法案件查處、森林防撲火工作;指導和管理森林公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林業和園林綠化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制定技術規程、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林業和園林綠化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商務委員會(市食鹽專賣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廣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廣州市商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商務委),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和日常工作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商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商務發展戰略、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內外貿易發展、市場體系建設、投資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加快推進現代市場體系建設,推動商貿服務平臺建設;推進內外貿融合發展,優化商貿流通產業布局和結構。
(三)負責監測分析全市進出口、商貿流通、外商投資狀況,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研究國內外貿易、現代流通方式和全市商務工作發展趨勢,組織實施調控措施;統籌協調商務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
(四)組織擬訂有關健全和規范市場發展的政策;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促進商貿流通體制改革,推進流通標準化。
(五)負責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協調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負責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食鹽、商業特許經營、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等行政管理;指導協調區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六)擬訂并組織實施會展、電子商務、商貿服務等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推進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發展;促進貿易增長方式轉變,指導和協調貿易促進體系建設,推動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和平臺建設;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指導商品貿易結構調整,推進國際品牌建設。
(七)負責流通行業發展工作,依法對拍賣、典當、租賃、舊貨流通、汽車流通業等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推動藥品流通行業發展;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促進政策,指導和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工作。
(八)擬訂并組織實施優化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結構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科技興貿戰略;負責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國家機電辦管理的產品的核報工作;負責監督協調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
(九)聯系和協調有關經濟技術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等)工作,協調推進優化通關環境;負責有關經濟技術開發區情況匯總、評價工作,研究分析開發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有關自由貿易區事務工作。
(十)組織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貿易進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計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服務貿易領域的對外開放;負責技術、知識產權進出口工作,推動服務外包平臺建設,承擔國際服務貿易統計工作。
(十一)指導外商投資工作,擬訂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依法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項目有關事項,參與重大外資項目的落戶和服務等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情況并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二)擬訂本市招商引資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重大項目的招商和跟蹤服務工作,指導駐外招商機構工作;負責協調和指導本市招商引資工作;參與制定本市促進投資規劃和改善投資環境的政策措施。
(十三)負責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有關對外投資、經濟合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依法管理、監督和服務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指導境外市場開拓,規范境外投資企業經營秩序;依照權限承辦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權益保護相關工作。
(十四)擬訂全市商務交流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性商務重要外事活動;指導本系統外事和對外交流工作;聯絡各國駐穗總領事館及其他駐穗機構對外經濟事務;依照授權審批和管理外國和臺港澳地區非企業經濟組織在穗設立常駐代表機構。
(十五)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協調我市有關世界貿易組織事務的具體工作;組織產業損害調查及其他貿易救濟措施,指導協調國外對本市出口商品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開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的調查及其他反壟斷相關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版權局、文物局)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 ( 穗字〔 2009 〕 11 號 ) ,組建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 掛廣州市版權局牌子 ) ,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 一 ) 將原市文化局、原市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局 ( 市版權局 ) 的職責整合劃入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 掛市版權局牌子 ) 。
( 二 ) 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 三 ) 將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 掛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 并入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 掛市版權局牌子 ) 。
( 四 ) 將原市文化局承擔的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職責劃給市規劃局。具體包括: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指導區、縣級市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會同市文物等部門加強保護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負責指導、協調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
( 五 ) 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制作、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 六 ) 增加協調與監管市屬大、中型基礎文化設施建設工程的職責。
( 七 ) 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和文物管理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職責。
( 八 ) 加強對動漫游戲會展交易節慶等活動管理的職責。
( 九 ) 加強對信息網絡視聽節目 ( 包括影視類音像制品的網上播放 ) 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
( 十 ) 加強指導著作權保護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 一 )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 ( 版權 ) 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 二 ) 研究制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 ( 版權 ) 事業和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和協調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 ( 版權 ) 事業和產業發展。指導和推進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
( 三 ) 指導、管理文化藝術事業和社會文化事業。協調、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圖書館、文化館 ( 站、室 ) 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指導、協調市重點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基礎設施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 四 ) 組織協調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和管理文物、博物館事業,組織指導文物的保護搶救、考古發掘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負責本市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地的管理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 五 ) 負責廣播電視行業管理。監管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以及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制作的民辦機構;負責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并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負責全市廣播電視節目監測工作;組織和管理全市廣播電視覆蓋網建設、技術維護和開發工作,管理全市性重大廣播電影電視活動。
( 六 ) 指導區、縣級市、鎮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廣播電視節目、影視制作單位的工作,組織審查在廣播電視中播出的電視劇及其他節目、信息網絡傳播電視類節目的內容和質量。
( 七 ) 負責對新聞出版發行機構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承擔轄區內非法出版物、違禁出版物的鑒定工作,組織查處嚴重違規出版物和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監督管理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市場,負責新建出版單位、設立書報刊二級批發單位、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復制的管理工作,負責書報刊發行管理以及電子出版物的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負責設立駐穗記者站的核準工作。
( 八 ) 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印刷業,負責印刷企業開辦、年審和境外出版物 ( 印刷品 ) 來料加工的審核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印刷行為。
( 九 ) 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處理涉外著作權關系,調解著作權糾紛,監督管理著作權貿易活動,負責著作權行政執法,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提供著作權咨詢、鑒定等服務。
( 十 ) 協調、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和產業集群建設,促進文化產業和文化創意產業的繁榮與發展;負責網絡游戲的網上出版和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前置審批,按分工管理網吧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負責對動漫游戲會展交易節慶等活動的管理。
( 十一 ) 指導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 十二 ) 負責管理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版權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 十三 ) 制定文化人才培養規劃,管理行業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版權事業的科研與開發應用工作。
( 十四 ) 指導區、縣級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版權工作,指導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版權方面的行業協會、學會工作。
( 十五 ) 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版權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版權
1. 依法查處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非法出版、發行(批發、零售、出租 等)活動,開展掃黃打非專項斗爭。
2. 依法查處違規印刷、復制經營活動。
3. 監督檢查廣播電視宣傳紀律、行業法規的執行情況,查處違紀違規行為。
4. 依法查處擅自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臺; 擅自設立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微波站、衛星上行站;擅自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制作電視劇及其他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禁播節目;擅自變更臺號、臺標、節目設置、范圍、套數;出租、轉讓播出時段、頻、頻段;擅自進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工程選址、設計、施工、安裝;侵臺、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擅自截傳、干擾、解擾廣播電視信號;危害廣播電臺、電視臺安全播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擅自利用衛星方式傳輸進口、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等違法違規行為。
5. 依法查處侵犯出版物、計算機軟件、互聯網及文學作品、藝術作品、科學技術作品著作權、鄰接權等行為。
區(縣級市)行政執法范圍是:
1. 依法查處音像制品違法發行行為。
2. 我局依行政處罰法規規定委托查處的有關出版、廣播電視違法違規行為。
3. 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作為執法主體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廣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是負責本市衛生、計生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行政職能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以及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劃,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統籌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組織實施免疫規劃工作。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和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三)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的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參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四)負責組織擬訂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行業準入管理并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社會急救醫療網絡、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范和服務規范,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承辦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協調市相關職能部門共同推進醫改工作;承擔組織公立醫院改革工作,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系,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調整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
(十)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加強全員人口信息系統建設,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一)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流入地、流出地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互聯互通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漆t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并指導實施。
(十三)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四)指導區、街(鎮)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范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評工作。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五)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含廣州地區部屬、省直屬單位及駐穗部隊),組織指導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指導和監督中央、省、軍隊、武警駐穗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十六)承擔市委保健委員會、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市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市重大活動與重要會議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負責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考核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各委員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及駐穗各單位;組織指導開展各類愛國衛生創建、病媒生物防制、農村改廁工作;參與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災情、疫情、中毒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應急對策;負責廣州市國家衛生城市管理工作,承辦廣州市創建文明城市相關事宜。
(十八)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上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審計局
一、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范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預算執行、關系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政府重大投資、境外市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并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市本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級市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及其績效。市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管理機構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區、縣級市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政府部門、區、縣級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區、縣級市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市委、市政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依法屬于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全市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市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區、縣級市政府共同領導區、縣級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協管區、縣級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市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
(一) 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對外方針、政策和涉外法規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和決定;擬定全市外事工作的規章制度,制定全市外事工作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 開展外事調查研究,為市委和市政府對外工作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利用對外交往渠道,為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三) 統籌安排市領導的外事活動;負責在穗舉行國際會議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全市重要外事活動的禮賓管理。
(四) 負責組織接待訪穗的外國國賓、黨賓和其他重要外賓;接待來穗進行公務活動的外國駐華外交人員;負責管理來穗采訪的外國記者以及外國駐穗新聞機構和常駐記者。
(五) 管理、協調我市各部門、各單位與外國駐穗領事館和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的交往工作。
(六) 處理國家實施領事保護的相關事務;協調處理重大涉外突發事件,外國公民及法人在穗發生的各類重大案件,以及本市在境外公民、機構的安全保護等相關事務。
(七) 負責全市因公出國、赴港澳管理工作;承辦市級領導出訪報批工作;負責因公出國、赴港澳人員的護照(通行證)、簽證(簽注)、出國(境)證明的辦理工作;負責應邀來訪外國人士的簽證通知函的辦理工作。
(八) 貫徹執行中央對港澳的方針政策;協調和處理本市涉港澳事務;協調和組織本市重要涉港澳活動;承辦本市和港澳官方、半官方往來的報批、協調和管理工作。
(九) 負責本市的國際友好城市的管理工作;指導民間對外友好交往工作;指導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開展工作;承辦授予外國友好人士“廣州市榮譽市民”等榮譽稱號的審核申報工作。
(十) 指導區、縣級市外事部門和市直各單位開展外事工作;組織全市外事干部培訓;監督執行外事紀律。
(十一) 配合和協助市委宣傳部做好對外宣傳工作;根據中央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精神,向市有關部門或單位提供國際形勢、對外政策和重大國際問題的宣傳材料和對外表態口徑;協同審核本市重要涉外報道稿等。
(十二) 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外事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等法律、 法規以及市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體系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薪酬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審核批準所監管企業及各區國有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規范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指導所監管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建設;擬訂國有資產戰略重組和總體發展規劃,推動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等管理;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建立、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負責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參與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入收繳和資金統籌分配等工作。
(七)起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依法對各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對所監管企業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財務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和風險控制。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市容環境衛生局的職責(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及其大中修和加固、改擴建工程的職責除外)劃入市城管委。
(二)將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承擔的城市管理的職責劃入市城管委。
(三)將原市市政園林局有關燃氣行業管理,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關公共場地的開挖、占道審批許可和城市道路環境管理綜合協調的職責劃入市城管委。
(四)將原市建設委員會有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的職責劃入市城管委。
(五)將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農村改水管理的職責除外)劃入市城管委。
(六)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及綜合執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擬訂相關管理標準和規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編制城市管理總體規劃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城市市容景觀、環境衛生、愛國衛生實施管理;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綜合考評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監控、指揮調度和應急處置。
(四)負責制定本級市容環境衛生、愛國衛生城市維護費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市容環境衛生、愛國衛生專項資金和環境衛生系統、愛國衛生系統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擬訂環境衛生服務收費標準,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五)負責建筑垃圾排放、運輸、受納與工地施工噪音的管理和執法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六)承擔城市道路環境管理的綜合協調職責,負責研究制定交通設施、城市道路及配套設施(含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綠化帶、隔音設施等)的保潔標準,對落實保潔標準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關公共場地開挖、占道的審批許可。
(七)負責制定大、中型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統籌安排大型設備和環境衛生機械、車輛的更新補充;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燃氣行業設施建設項目的選定、竣工驗收工作,承擔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成后日常管理的職責。
(八)負責對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和建筑垃圾清運、處置企業的資質審批;負責對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和糞便、死禽畜、變質肉類等無害化處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市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執法管理。
(九)負責戶外廣告、招牌設置管理;依據城市規劃和市容標準的要求,編制戶外廣告點位設置規劃方案,經審定后組織實施;負責戶外廣告點位設置使用權拍賣;負責臨時性戶外宣傳品的審核管理;負責對人行道、建筑物立面天面、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和交通運輸工具(車輛、船舶)的容貌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機動車輛清洗行業實施管理。
(十)負責燃氣行業管理,對燃氣供應、燃氣設施安全運營和行業服務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考核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各委員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及駐穗各單位;組織指導開展各類愛國衛生創建、病媒生物防制、農村改廁工作;參與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災情、疫情、中毒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應急對策;負責廣州市國家衛生城市管理工作,承辦廣州市創建文明城市相關事宜。
(十二)組織制定城市管理科技發展和信息化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工作;負責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推進城市管理公共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和產業化的發展。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主要職責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簡稱廣州市工商局),廣州市政府下屬的履行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市局機關內設17個處室,下屬3個直屬分局、8個事業單位、1個社團組織。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
(二)負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與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活動,協調打擊傳銷聯合行動。
(六)協助開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組織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組織管理商標和特殊標志,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監督管理商標印制和商標代理活動,負責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有關質量技術監督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提高全市質量水平的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承擔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責任,負責質量宏觀管理工作,實施國家質量振興綱要,推進名牌發展戰略和“質量興業強市”工作,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三)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管理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和監督抽查工作,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監督檢查,監督管理產品質量仲裁檢驗、鑒定工作;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分工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
(四)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協調實施標準化戰略,組織、監督標準的實施,推行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推進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和防范體系建設,承擔組織機構代碼管理和商品條碼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管理計量工作,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組織執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推行工業計量現代化,規范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六)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管。
(七)依法管理認證工作,監督管理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監管認證中介機構、認證咨詢機構的活動和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的執業行為。
(八)承擔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責任,監督管理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工作,承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工作。
(九)制定并實施質量技術監督科技發展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重大科研攻關和技術引進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體育局
市體育局是主管本市體育工作的市政府直屬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體育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體育改革。
(二)實施全民健身計劃,指導、組織開展全市群眾性體育工作,推進多元化體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健身氣功的組織和管理。
(三)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和運動項目設置與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工作,指導業余訓練工作。
(四)審核本市承辦的國際、全國和全省體育比賽并提出建議,負責本市舉辦的重大單項體育競賽和市以上綜合性運動會的組織協調及統籌安排。
(五)培育和管理體育市場,發展體育產業,監督管理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和體育競賽表演活動,指導市屬體育場館規劃建設、維修改造及開發工作。
(六)統籌安排全市體育經費,指導全市體育彩票銷售,對體育彩票公益金進行監督管理。
(七)負責體育隊伍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組織、指導體育宣傳工作。
(八)指導開展體育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負責體育人才培訓與交流。
(九)負責體育外事工作,開展國際間和與港澳臺地區的體育合作與交流。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簡稱市安全監管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1、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2、負責應急值守及事故信息接報處置職責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3、將市衛生局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劃入市安全監管局。
4、加強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的職責。
5、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區、縣級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政策和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承擔市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級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并通報全市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全市性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依法組織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3、負責監督管理職責范圍內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志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監察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監控以及整改工作。
4、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依法監督管理煙花爆竹經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5、承擔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責任。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6、負責組織起草本市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和規程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7、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8、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
9、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依法負責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認證、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10、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的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11、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12、組織擬定全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13、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統計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和統計調查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組織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實施,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二)擬訂地方統計報表制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市及區、縣級市生產總值,匯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區、縣級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市情市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及房地產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游、對外經濟、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六)組織市各部門和各區、縣級市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依法檢查、審定、管理、公布、出版基本統計資料,組織建立健全統計信息發布制度,定期向社會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咨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和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九)依法協助管理區、縣級市統計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指導統計教育、統計干部培訓、統計科學研究與統計國際交流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本系統事業單位和區、縣級市政府統計部門由中央、省、市財政提供的統計經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
(十)組織建立并管理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系統,建立并管理宏觀經濟數據庫,指導各區、縣級市和各部門統計數據庫和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的實施工作,指導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廣州市知識產權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專利合同備案與認定登記、專利統計以及專利申請資助的事務性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三)將有關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培訓以及涉及專利案件的咨詢、技術判定、鑒定意見的具體實施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
(四)增加統籌、協調、指導知識產權戰略實施以及推進知識產權高層次戰略合作的職責。
(五)增加牽頭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特別審查制度的職責。
(六)增加組織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涉外應對、維權援助機制及統計、考核制度的職責。
(七)加強組織協調全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體系建設的職責。
(八)加強專利行政執法及市場監督管理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專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協調全市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推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體系建設。統籌、協調、指導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工作,牽頭擬訂并協調實施全市知識產權發展規劃,推進知識產權高層次戰略合作。
(三)負責全市專利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專利獎勵制度,指導、協調全市企事業單位專利工作。
(四)負責組織開展全市專利行政執法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牽頭協調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規范與管理。
(五)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牽頭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對外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
(六)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負責組織實施全市重大知識產權項目,推動知識產權產業化和標準化。
(七)牽頭建立全市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特別審查制度;組織建立全市知識產權預警、涉外應對、維權援助機制,推動建立知識產權統計、考核制度。
(八)指導知識產權信息化建設工作,推進全市專利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九)制定全市知識產權宣傳、教育與培訓規劃,組織指導有關專利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指導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知識產權仲裁調解的有關工作。
廣州市旅游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建設旅游強市的相關工作,負責旅游體制改革與旅游業發展重大問題的研究,引導旅游行業發展;協調、指導各區、縣級市旅游業務工作。
(三)組織市內旅游資源的普查、開發、利用和相關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和實施旅游發展規劃、旅游專項規劃;參與有關部門編制與旅游業發展有密切關系的各種專項規劃研究論證工作;引導旅游業社會投資,引導旅游產品的開發和推廣;負責全市旅游統計工作及行業信息發布。
(四)制定并組織實施國內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場開發戰略以及國內、國際旅游形象宣傳計劃;組織和協調重大旅游宣傳推廣活動;負責國內、國際旅游合作與交流事務;負責推進旅游行業信息化建設;引導休閑度假,協調和推動國民旅游休閑計劃實施。
(五)負責旅游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市級旅游緊急事件和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督促、指導旅游經營者制定旅游緊急事件和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指導旅游應急救援,協調節假日旅游工作。
(六)承擔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旅游服務質量和維護旅游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規范旅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組織實施旅游區、旅游設施、旅游服務、旅游產品等方面的標準工作;按照權限組織和指導旅游飯店星級評定、旅游景區服務等級評定的有關工作;指導旅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指導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七)制定并組織實施旅游人才規劃,指導旅游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實施旅游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工作。
(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旅游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來穗人員(非本市市區戶籍人員,含來穗外國人)服務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的發展規劃、相關政策和規定標準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全市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工作,參與有關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考核工作;牽頭協調市、區推進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體制和機制建設;負責研究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重大問題并提出決策建議。
三、負責統籌協調并具體實施廣州市積分制入戶工作;參與調控來穗人員規模的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出租屋流動人員管理專項經費年度使用計劃。
四、負責界定來穗人員享受子女入學等優惠服務的資格;負責來穗人員在行業評優推先中的組織協調工作;協調推進和完善來穗人員的公共服務體系。
五、負責開展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相關政策的宣傳教育;受理來穗人員咨詢和投訴并督促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來穗人員的服務、培訓和權益保障等工作。
六、負責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收集、登記、統計和分析全市來穗人員有關信息。
七、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出租房屋稅收征管,來穗人員計劃生育,戶口登記、居住證發放、出租房屋管理整治、日常巡查、社會治安綜合整治等工作。
八、指導各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工作;加強全市來穗人員和出租屋管理員隊伍建設。
九、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關社會服務管理工作。
廣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一、主要職責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簡稱市僑辦)是廣州市政府主管全市僑務工作的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和服務項目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的僑務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擬僑務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制定僑務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團的聯誼和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僑務對臺工作;負責榮譽市民推薦人選(屬華僑、華人、港澳同胞,下同)的資格審核和榮譽市民的聯絡、服務工作,牽頭承辦市政府授予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儀式。
三、負責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贈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推動涉僑經濟、引智引資、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協調涉僑經濟投訴工作。
四、負責聯絡華僑、華人傳播媒體、文化社團及海外華文學校,指導、推動涉僑宣傳、文化交流、華文教育及海外華裔青少年夏令營工作。
五、指導歸僑、僑眷工作;依法組織協調歸僑、僑眷、華僑、華人在國內合法權益的維護工作;指導協調華僑農場的改革與發展工作;會同有關單位做好歸僑、僑眷代表人物社會職務安排的工作。
六、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涉僑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處置涉僑突發事件;指導區、縣級市的僑務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廣州市海外交流協會的工作;指導廣州市僑商會的工作。
七、調查研究國內外僑情和僑務工作情況,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僑務部門提供僑務信息,組織開展僑務政策、理論和僑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向涉僑部門通報僑務工作情況。
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僑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制工作的方針政策,督促指導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議。
(二)承擔統籌規劃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組織編制并實施中長期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組織起草、審核、修改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市政府規章的備案、解釋工作,承辦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征求意見工作。
(三)承擔行政執法監督的責任。建立、完善和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制度,負責對本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指導,協調指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組織本市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負責《行政執法證》 發放工作的協調和監督,監督使用《 行政執法證》,負責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處理工作。
(四)負責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的審核,承擔市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審查以及各區、縣級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及合法性審查責任,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章、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監督檢查全市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
(五)組織實施政府規章立法后的評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協調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中的矛盾和爭議,承辦市政府實施的行政處罰等執法事項。
(六)辦理向市政府申請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市政府行政應訴事務,監督、指導全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七)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事務。承辦市政府重大決策、重要行政措施發布前的合法性審查及市領導交辦的法律事務,代理市政府民事訴訟事務。
(八)組織清理、編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翻譯、審定政府規章外文版本,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及對外法制業務交流,指導區、縣級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及其法制機構的法制建設。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法制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金融工作局(原廣州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關于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金融產業發展政策與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金融改革創新,指導協調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和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金融功能區等建設工作;負責金融招商工作,負責引進國內外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的工作。
(三)培育和發展農村金融體系,承擔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市場監管和風險處置的責任。
(四)培育和監管產權交易、股權投資、柜臺交易市場等區域性金融市場;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
(五)指導和推進企業改制上市;協助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做好上市公司的規范發展工作,指導、協調發行債券等相關融資工作。
(六)協助和支持中央駐粵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地方政府與各類金融機構及其駐穗機構的聯系,牽頭建立健全金融機構與政府的溝通協調機制,承擔為駐穗金融機構提供相關服務的責任。
(七)會同有關部門防范、處置、化解市屬金融機構金融風險;協助和支持中央駐粵金融監管機構防范、處置、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建立金融風險預警體系,組織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參與建設金融信用體系;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八)負責區域金融合作及深化穗港澳臺金融合作的工作,開展國際金融交流與合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市城市更新局
加強統籌全市片區更新改造的職責;加強城市更新范圍內的存量土地整合的職責;加強運用棚戶區改造優惠
政策加快城市更新的組織統籌工作。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更新和“三舊”改造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城市更新政策創新研究,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有關政策、標準、技術規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城市更新規劃、總體工作方案,制定城市更新中長期及年度實施計劃,經批準后實施。
(三)負責城市更新資金的統籌管理和監督使用。擬訂年度城市更新專項資金安排計劃,擬訂涉及城市更新項目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使用計劃;負責城市更新專項資金分配劃撥;負責城市更新項目利用國家政策性資金的審核工作。
(四)統籌城市更新項目標圖建庫和測繪工作,負責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的各類歷史用地完善手續報批工作,負責城市更新項目完善歷史用地手續后的供地審核。
(五)統籌全市城市更新改造項目;按規定程序組織劃定城市更新范圍,核定年度改造項目;負責政府主導城市更新重點項目的實施工作。
(六)負責組織城市更新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組織編制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組織審核城市更新項目改造方案。
(七)負責統籌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籌集與分配工作。
(八)組織城市更新范圍內的土地整備工作,負責協調城市更新范圍內土地儲備相關工作,指導監督納入年度城市更新計劃的土地房屋征收、協商收購、土地整合歸宗的組織實施工作(已納入我市年度土地實物儲備計劃范圍的除外),組織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的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
(九)負責城市更新有關科研論證、信息交流、宣傳教育的管理工作,負責統籌推進城市更新信息化建設及信息、檔案、綜合統計工作。
(十)指導、協調、監督各區城市更新工作,負責全市城市更新項目批后實施的監督和考核。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